成立
书籍:行政管理学简明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江苏人民出版社《行政管理学简明辞典》第104页(493字)
行政法上的成立,专指:(1)依法有权制定行政法规的机关按照合法程序,以书面形式制定行政法规的过程。
必须具备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前者指制定行政法规的机关其权限必须具有合法性,必须以法律或上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为依据,同时,它所制定的行政法规的内容也必须具有合法性,不能同宪法、法律和上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法规相抵触,不能越出该制定机关的权限范围。后者指制定行政法规的机关在制定行政法规时必须按规定的方式,如用书面表示,由机关负责人签名并写明该法规成立的确切日期等。已经成立的行政法规须经正式公布才能对外发生效力。
(2)国家行政机关采取行政措施的程序。其有效成立的要件是:行政机关必须合法组成并依法享有采取行政措施的权限;行政措施的内容必须具有可行性、明确性、合法性。
即必须符合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行政措施的程序必须合乎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要式行政措施必须符合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如采用书面、明示等方式。凡不符合上述要件的行政措施,应认作无效行政措施,根本不发生法律效力,如该措施已成立,应按一般程序提出申诉,请求确认无效或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