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江苏人民出版社《行政管理学简明辞典》第109页(633字)

亦称“公断”。

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自愿将争议交由第三者(仲裁人或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并相约服从此裁决来解决争端的方法。仲裁以当事人自愿接受为前提,这与向法院起诉不同,后者只需一方起诉,如果法院受理,另一方必须应诉。

仲裁一般以当事人有事先的协议或争议发生后达成的协议为依据,从而确定仲裁员人选、仲裁机构及其组成、仲裁程序和适用法律等。

仲裁的事项一般以当事人的异议为范围。仲裁的结果,有的国家规定可立即执行,有的国家规定可向法院申请获得司法强制力。仲裁的历史悠久,早在古希腊和罗时代就有用仲裁来解决国家之间、城邦之间和地方团体之间的争端的记载。现在世界上广泛实行仲裁,主要适用于因经济贸易合同和海事合同引起的纠纷案件,也是解决行政纠纷一种手段。目前我国有两种仲裁:海事合同争议的仲裁和国内有关经济合同争议的仲裁。

后者属于行政纠纷的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48条规定,经济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全国县以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都设有常设的仲裁机构,受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经济合同当事人必须在从其应知道合法权益被侵害之日起算的一年内,向仲裁机关申请裁决,过期一般不受理。

当事人对仲裁不服,可在收到仲裁决定书的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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