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救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江苏人民出版社《行政管理学简明辞典》第144页(317字)

非司法性的法律救济中的一种,指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通过向高一级的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判机关提出请求以保护自己的权益或在权利受到侵害后获得纠正、补偿的方法。

在一般情况下,如果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因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或不适当履行自己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权益受到损害,后者就当然具有诉诸行政救济的权利。在英美法系国家,一般规定行政救济是行政案件诉诸司法程序的前提,即行政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只有在用尽行政救济之后才能向普通法院请求救济。

个别国家无这种限制。

在大陆法系国家,对行政救济一般采用广义理解,即包括权益受损害一方向行政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

但法国也把用尽狭义的行政救济作为提起行政诉讼的要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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