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管理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江苏人民出版社《行政管理学简明辞典》第218页(502字)

国家对一切企业、事业、行政等单位实行现金管理的制度。

其目的是为了保证货币发行权集中于中央,有计划地调节货币流通,节约现金使用,稳定市场物价。实行现金管理,结合执行国家对信贷与结算的其他有关规定,可以使中国人民银行成为国民经济的信贷中心、结算中心与现金出纳中心,充分发挥银行对国民经济各部门的监督作用。对于防止与打击非法分子进行贪污盗窃,投机倒把,保卫社会主义的经济建设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现金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有:(1)现金使用范围:行政事业单位,支付职工工资、津贴、福利费、退休金;支付各种抚恤金、学生助学金、丧葬补助费;支付城乡居民个人的劳务报酬;支付出差人员的差旅费等。

(2)核定库存现金限额:行政事业单位向银行提取库存现金备用,必须核定合理限额,一般不超过单位三天零星支付所需现金。(3)对坐支现金的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收入的现金,必须当天送存银行,不得直接支用,不许任意坐支。为了加强现金管理,按照钱帐分管的原则,凡与现金有密切联系的帐册,出纳员不得兼管。会计人员在监制现金收付记帐货单时,必须严格审查有关凭证,坚持现金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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