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体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江苏人民出版社《行政管理学简明辞典》第282页(592字)

指政权构成的形式。

一般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一是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前者是指国家权力机关,特别是最高权力机关的组织形式,通常说明最高权力机关的结构、组织程序和职权分配等问题。没有适当的组织形式,便不能代表国家和管理国家。后者是指建立国家机关应遵循的原则及其活动的原则。

没有适当的组织原则,国家机构就既不能建立,也不能按照统治阶级的意志正常运转。历史上关于政体的分类十分繁杂,如最早进行这种分类的亚里士多德以掌握政府最高权力的人数和政府实行统治的目的为标准,把政府分为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共和政体三类。

后来,孟德斯鸠又把政体划分为共和政体、君主政体、专制政体三类,并认为共和制重公务,君主制重荣誉,专制政体重权威。洛克在谈到政体分类时,特别强调应以立法权归属作为标准。由于历史条件、传统习惯、阶级力量对比和国际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在同一阶级掌握政权的情况下可以采取不同的政体。

如现代资本主义国家中,美国是总统制共和政体,意大利是议会制共和政体,瑞士是委员制共和政体,英国是君主立宪制政体。社会主义国家一般都实行共和政体,但具体形式有所不同:苏联有过“苏维埃制”,南斯拉夫采用“代表团制”,罗尼亚建立“国民议会制”,我国则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对政体进行分类,一般根据国家权力机关的设置、产生方式、组织方式及任期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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