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权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江苏人民出版社《行政管理学简明辞典》第289页(466字)

公民依法享有的政治方面的基本权利,一般由宪法加以规定。

主要有:(1)参政权。除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和精神异常者之外,公民对于国家主要公职人员均有选举权和罢免权。(2)请愿权。即以请愿的方式向国家或地方公共团体表达有关事项意见和希望的权利。

这种权利作为传统的人权而被广泛地确认,被视为选举以外的表示民意的方法,也是公民参政权的一种表现。此外,广义的政治权利还包括:(1)请求平等审判权。

不受种族、民族、性别、语言、职业、社会地位、财产状况和教育程度区别的限制,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即使犯罪以后,也要在公平的法院内受审,求得司法保护。(2)请求国家赔偿权。公民因国家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中的不法行为造成损害而要求国家赔偿的权利。

主要指警察权、缴税权、审判权、监察权中的不法行为。

这对于防止滥用国家权力和解决统治阶级内部矛盾,起到了一定的作用。(3)抵抗权。

任何公民对于侵犯其权利、自由和保障手段时,享有反抗这种压迫的权利,在不能诉诸于公共权力的场合下,有全力排除任何形式侵害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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