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性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江苏人民出版社《行政管理学简明辞典》第352页(361字)

行政法的主要原则之一。

国家行政机构所制定的法规对整个社会有影响。因此,在制定重大法规时必须考虑它们对社会各个组成部分的适用程度。如一项有关环境保护的法规,除了应考虑到对直接有关部门的影响外,还应顾及受此法规一般影响的对象如普通居民的利益。同时它不仅需要照顾到眼前的需要,而且要考虑到对今后一段时期的影响。

行政机构所作出的行政裁定往往比对一般民、刑事案件的处理的影响范围要大。因此,行政机构在对某一案件作出行政裁定时,必须同时考虑到该案件的特殊情况以及同它相接近的其他案件的处理。

行政机构的职能之一是对现有法律进行解释。由于这些法律在制定时各有其侧重点,行政机构在解释法律时应注意协调不同法律对某一特定事物的不同规定,以便使受影响的对象可以按照统一的指导意见调整各自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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