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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电影法案

出处:按学科分类—艺术 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电影电视辞典》第469页(267字)

1972年制定,1983年又对其修改。

法案的中心内容是使电影艺术生存下去,维持丹麦影片的职业形象和艺术形象。国家的作用是指定任期三至四年的三名委员(或称执行制片人)。其中一人负责儿童影片的生产。

儿童影片的生产资金占故事片资金总额的25%。

另外两人负责成年人的影片生产。制片人对艺术负责任,他们决定哪些影片计划适合于生产。

国家通过电影协会的委员会担负经济责任并且指定委员(执行制片人)。制片委员的职责是评价生产计划、电影剧本和其思想意识。

电影协会要对本国电影业的各个部门和机构给予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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