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限价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国物资管理辞典》第238页(650字)

有关管理部门对商品买卖所规定的最高价格限度。

它是国家控制物价总水平上涨、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重要手段。为加强计划外物资的价格管理,1988年初国务院发布了《计划外生产资料全国统一最高限价暂行管理办法》,对一些供不应求、计划内外价差过大的能源、原材料和重要加工产品实行全国统一最高限价。最高限价一般按略低于现行市场调节价格的水平制订。国家物价局会同国家计委、物资部和其它主管部门定期研究有关政策,检查最高限价执行情况,适时公布和调整最高限价品种和限价水平。

全国统一最高限价分为最高出厂限价和最高销售限价。销售限价是在出厂限价的基础上加经营管理费用(包括利息)、运杂费用、利润和应纳税金确定。其中经营管理费用和利润两项的综合费(差)率由省、市、自治区物价部门确定,一般不得超过4%,边远地区不得超过5%。其计价公式如下:

生产企业自销限价范围内的生产资料,须到国家设立的交易市场或指定的经营单位进行交易。

若直接销售给用户,可以执行当地最高限价;若销售给物资经营企业,应执行最高出厂限价。属限价范围的计划外物资不论经过多少经营环节,其价格水平都不得超过最高限价,违者由物价检查机构查处。在全国统一规定品种规格以外的生产资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情况制订当地最高限价。一般来说,最高限价在非常时期作为控制物价急剧上涨的强制手段,有着明显的暂时性。

它对客观的价格体系有一种扭曲作用,非到紧迫程度不宜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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