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资金占用费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国物资管理辞典》第309页(275字)

国家对占用国家流动资金的国营企业,按规定标准征收的费用,是国家财政向国营企业征收的有偿占用费之一。

它是根据企业的国拨流动基金的月初余额和规定的计征比率计算,作为企业纯收入的分配形式,从企业税前利润中支付,按月一次或分次缴入国库,不得拖延和挪用。实行国拨流动资金有偿占用,有效地克服了过去企业无偿占用国家资金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的弊病,能够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加速流动资金周转,节约使用国家资金。根据国家规定,物资企业未实行有偿占用流动资金的办法。实行利改税制度后,国家对利改税企业停征流动资金占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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