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率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国物资管理辞典》第453页(214字)

分配数列中各组单位数与总体单位数之比,一般用百分数或系数形式表示,各组频率之和应等于100%或1。

例如,按供货对象检查国家供货合同完成情况,已知供货单位总数为200个,其中完成供货合同单位为190个,占单位总数;未完成供货合同单位为10个,占单位总数。上述95%和5%即为频率,二者之和为100%。

频率反映各组单位数占总体单位数的比重,可用以表明各组标志值对总体的相对作用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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