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价关税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国物资管理辞典》第649页(361字)

以商品价格为标准计征的关税。

征收从价税,必须首先确定完税价格。完税价格是经海关审定作为计征关税的货物价格。由于各国对完税价格的估算方法不尽一致,高估或低估现象时有发生。为了进一步统一各国的估价方法,1973年开始的“东京回合”多边贸易谈判,制订了《海关估价协议》。规定了五种依次使用的估价方法,都是以“成交价格”作为估价的主要依据。成交价格是指进口商所申报并在发票中载明的商品价格。

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按从价关税征收的税额与进口商品价格的变动成正比。因此,作为保护关税的作用,不受商品价格涨落的影响,但在商品价格下跌时,因关税收入减少,作为财政关税的作用则减小。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通货膨胀等原因,各国对进口商品普遍采用从价关税,或以从价关税为主从量关税为辅来计征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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