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国物资管理辞典》第676页(363字)

票据法上规定的一种权利,指票据(汇票、支票、本票等)遭到拒付或退票时,持票人有向其前手(背书人及出票人)追还票据金额和费用的权利。

鉴于持票人是票据上唯一债权人,他有权首先向出票人追索,其次向第一背书人、第二背书人追索。但实际中并不一定依照此次序追索,持票人也可以自由选择对任何一前手进行追索。

当被追索者付讫票款后,他又可以向自己的前手追索,一直追到原始出票人为止。

持票人为行使其追索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对付款人提示票据;(2)如遭付款人拒付或退票,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将拒付或退票事实通知前手;(3)在遭到拒付和退票时在法定期限内作成拒付证书。追索的金额包括:票据上的金额,利息及与此相关的费用。追索权的目的在于保证票据当事人的各种权益,使票据更具流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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