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权利主体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国物资管理辞典》第681页(235字)

简称“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可以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除作为特殊的民事权利主体的国家以外,有公民和法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及联营的组织体亦可依法参与民事活动。

民事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可以是单个的,也可以是多数的。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负有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