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国物资管理辞典》第684页(407字)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法的简称。

规定国家机关、社会经济组织和其它社会组织在编制、审批、执行和检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过程中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管理、组织和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法律。计划法的内容主要包括:计划工作的基本任务、基本原则、基本方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计划体系和指标体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管理体制、各级国家机关、计划主管单位对各级计划、计划项目、计划指标的管理权限,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计划的执行、检查、修改、调整以及有关的奖惩制度等。各社会主义国家都制定有计划法或有关的法规。

我国政府及有关部门曾先后颁布了一系列调整计划关系的法规。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旧的法规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需要。1984年10月国务院作出《关于改进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并着手起草新的计划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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