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国物资管理辞典》第687页(499字)

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原则、公司内部关系、公司对外关系、股东的权利义务以及公司的解散、清算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公司法的编制大体上有三种:(1)编入民法,如瑞士《债务法》和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等;(2)编入《商法》,如法国、日本、葡萄牙等国;(3)制定单行法规,如英国、美国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公司约有万余家,曾是当时私营企业的一种组织形式。

1950年政务院公布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对私人投资经营从事营利的公司组织形式规定有五种,即无限公司、有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

对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之后,这些私营公司已不再存在。

现在,我国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亦有采用公司的组织形式的,在发展横向联合中公司组织形式也占有重要地位。在经济体制改革中,为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公司的组织结构合理、责任分明,并加强对公司的指导和管理,国家的主管机关正在起草我国的公司法。

目前已经公布的有《关于全国性专业公司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1983年3月)、《公司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85年8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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