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协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国物资管理辞典》第732页(628字)

在国际贸易中,双方当事人表示愿将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某人或某仲裁机构进行仲裁的共同意思表示。

它既是任何一方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仲裁的依据,也是仲裁机构和仲裁员受理案件的依据。在没有仲裁协议的情况下,任何一方不能强迫另一方进行仲裁,仲裁机构也不予受理。我国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协议要以书面形式订立,既包括当事人正式签订的书面协议,同时也包括当事人之间互换的函电及在电传通信中所载明的有关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中一般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1)交付仲裁的争议事项;(2)仲裁地点;(3)仲裁机构和仲裁程序规则;(4)仲裁裁决的效力等。

仲裁协议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在争议发生以前订立的,双方当事人协议愿将可能发生的争议交付某仲裁机构裁决。这种协议通常是作为合同的一个条款而订入合同中,称为“仲裁条款”。

另一种是在争议发生之后订立的,双方当事人同意把已发生的争议提交某仲裁机构仲裁而达成的仲裁协议。《欧洲国际商事仲裁公约》第一条明确指出:“仲裁协议”一词既指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也指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通常,仲裁协议产生以下法律效力:(1)排斥了法院对该案件的管辖权,即法院不再受理订有仲裁协议的争议案件;(2)仲裁庭依仲裁协议取得对有关争议案件的管辖权,即仲裁机构只受理有仲裁协议的案件;(3)保证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的依据,即仲裁裁决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当事人必须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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