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程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国物资管理辞典》第734页(809字)
仲裁案件自开始至终止全部仲裁活动所遵循的规则和次序。
一般经济合同仲裁程序如下:(1)经济合同纠纷当事人一方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应当递交申请书,并按被诉人数提交副本。(2)仲裁机关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有关仲裁的法定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规定的,应在7日内通知申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3)案件受理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诉人。
(4)被诉人收到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者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5)仲裁员必须认真审阅申请书、答辩书,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
(6)仲裁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应当先进行调解,调解可以由仲裁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仲裁庭主持,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签字,仲裁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仲裁机关的印章。
(7)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或双方翻悔的,仲裁庭应进行仲裁。(8)仲裁庭在开庭前,应将开庭时间、地点,以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当事人经两次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作缺席仲裁。(9)仲裁庭开庭时,由首席仲裁员宣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10)仲裁庭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出示有关证据,然后依申诉人、被诉人的顺序征询双方最后意见,可再行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由仲裁庭评议后作出裁决决定书,由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机关印章。(11)仲裁决定书在送达后,对仲裁不服的一方或双方可以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仲裁决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12)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决定书,当事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的,他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依法执行,法院执行人员可以签发协助执行通知书给有关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按法律规定协助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