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国物资管理辞典》第740页(358字)

民事法律规定的权利人向法院请求依诉讼程序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有效期限。

在诉讼时效届满后,权利人即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此时权利人的权利虽不因此而消灭,但它已失去了法律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下列特殊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此20年为我国最长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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