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国物资管理辞典》第731页(480字)

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1982年4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是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的基本法规。国家公证机关包括:直辖市、省辖市、县和相当于县一级的市的公证处;公证处受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公证处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公证机关办理下列事项:(1)证明合同(契约)、委托、遗嘱;(2)证明继承权;(3)证明财产赠与、分割;(4)证明收养关系;(5)证明亲属关系;(6)证明身份、学历、经历;(7)证明出生、婚姻状况、生存、死亡;(8)证明文件上的签名、印鉴属实;(9)证明文件的副本、节本、译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10)证明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

该项文书经公证证明后有强制执行的效力;(11)保全证据;(12)保管遗嘱或其它文件;(13)代当事人起草申请公证的文书;(14)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它公证事务。

法律规定某些法律行为或事实必须经过公证才能发生法律效力的,公证就是这些法律行为或事实发生法律效力的要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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