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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

书籍:商业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商业大辞典》第96页(543字)

1982年7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同年8月9日公布施行。

适用于直接从事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商业、外贸业、饮食业、服务业、旅游业、手工业、修理业的生产、经营并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包括国营工商企业,联营、合营的工商企业,铁道、民航、邮电通讯部门及其他公用事业单位所属的工商企业等。开办工商企业应按规定程序向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取得筹建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筹建或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的主要事项有: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筹建或者开业日期、经济性质、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资金总额、职工人数或从业人数。改变企业名称、经济性质、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时应办理变更登记。合并、分立、转业、迁移时应视情况相应办理开业、变更登记或歇业注销手续。停业、停业一年以上者视同歇业,应办理注销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工商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在中央是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地方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工商企业登记进行管理、监督检查,对擅自筹建或开业,或违反登记事项,或隐瞒实情、弄虚作假,或伪造、涂改、转让筹建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警告、罚款、吊销筹建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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