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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管理

书籍:商业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商业大辞典》第121页(414字)

国家对中西药品生产和流通的行政管理。

国家规定,医药企业和事业由国家及地方各级医药管理局实行统一管理。所有药厂必须符合《药政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医药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审查批准。

未经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开办药厂或制售药品。药厂生产药品,都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或卫生部批准,未经批准的品种,不准生产、收购、销售和使用。

药厂生产的药品,必须符合国家药典和各种法定标准,同时包装必须注明批准机关和文号、注册商标、主要成分、药效、出厂日期、有限期限等内容。麻醉药品,由指定药厂生产。

药品的收购、调拨和零售业务,由各级医药经营部门负责,无医药经营机构的地区,可委托当地有关单位兼营,未受委托的单位不得经营。经核准发给经营药品执照的私营商业和个体户,须按规定范围经营。

严禁制售伪劣、过期失效或变质药品,严禁贩卖麻醉或毒、浓剧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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