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管理权限
书籍:商业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商业大辞典》第380页(612字)
价格管理职权的划分。
在我国,对物价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划分职权。它主要包括:制订物价方针政策、价格管理法规、制定、调整和审定各种价格、监督检查价格的执行情况。价格管理权限,分别划归中央、地方、部门和企业。
国务院是国家价格管理的最高领导机关,全国的物价立法、物价方针政策由国务院发布。国家物价局的职权主要是:对国家的物价方针和政策、物价法规、物价计划等提出建议和方案;负责全国物价的管理和综合平衡;审定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重要商品价格和各种差价的作价原则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职权,由其物价部门执行。权限主要是:对国家的物价方针和政策、物价法规负责在本地区的贯彻执行,并监督检查;负责本地区的物价管理和综合平衡;根据作价原则和作价办法,安排和审定商品价格和各种差价等。中央和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权限主要是:对上级和同级物价部门下达的定价、调价方案,负责安排实施;负责本系统的物价管理工作;根据规定的作价原则和作价办法,安排商品价格和各种差价等。
企业的权限主要是:制订浮动价格、议购议销价格、小商品价格、新产品试销价格、企业内部协作价格、残损废次处理价格等。
价格管理权限的划分,把计划管理和市场调节结合起来,既要体现全国的统一性,又要协作各方,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从局部上保证地区、部门和企业的灵活性,扩大地方各级和企业的价格权限。以利于贯彻改革、开放的经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