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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基本建设管理体制

书籍:商业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商业大辞典》第447页(529字)

划分和建立中央与地方、国家与商业主管部门、商业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基本建设管理及实施责任和权限的制度。

是国家基本建设管理体制的组成部分。新中国建立以来,随着国民经济和商业基本建设的发展,商业基本建设的管理体制有过多次变化。

50年代初,基本建设项目由国家统一计划,统一安排,实行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即所有建设项目和规模都由国家决定,投资由国家分配,资金由财政拨给。

1958年,随着建设项目的增加,基本建设计划虽然仍由国家统一编制,但具体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已有部分下放给地方。1964年,国家为了让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更加合理地安排建设项目和使用资金,将19个非工业部门的纯属为地方服务的建设项目,包括投资计划、项目审批权等全部下放给地方。

1970年,商业基本建设计划(包括部直属的大中型项目)全部下放给地方安排和管理,不久又大部分收回。此后,管理体制又几经变革,如将地方项目作为“暂管项目”、“部商项目”、“戴帽下放项目”等,直至逐步形成当前的分两级管理的体制。

与此同时,商业部还将部管项目的审批手续由五道(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改为二道(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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