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商业大辞典》第511页(260字)
明代牙行领取官给的印信文簿(类似营业执照),所纳费用,称为“帖费”。
帖费和按年缴纳的税银,统称“牙税”。官府又就领帖的牙行中指定若干家,称为“官牙”;未被指定的,称为“私牙”。官牙可充房地产买卖的见证人,得署名于契约之上。
清代沿用明制。当时主要货物均须通过牙行定估货价,牙行也具备一定的设备和检验、分级技术,并往往与各种行栈搀合为一,相互兼营。通商口岸的对外贸易“行家”、“外洋行”等,也就是牙行。牙行往往凭借其定估货价的有利地位,从中操纵取巧,盘剥买卖双方,弊害甚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