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通例
书籍:商业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商业大辞典》第544页(342字)
我国历史上关于商人的法规条例。
1903年,清政府商部拟订《商人通例》九条。1914年3月2日,北京政府公布《商人通例》七章七十三条(同年9月1日施行)。有关商人、商人能力、商业注册、商号、商业帐簿、商业使用人及商业学徒、代理商等均有规定。商人通例关于商人的范围规定得很广,包括:买卖业、赁贷业、制造业或加工业、供给电气煤气或自来水业、出版业、印刷业、银行业、兑换金钱业或贷金业、作业或劳务之承揽业、设场屋以集客之业、堆栈业、保险业、运送业、承揽运送业、牙行业、居间业和代理业等17行业。
此外,凡有商业规模布置的,自经呈报该管官厅注册后,一律作为商人。同年7月19日,北京政府又公布了《商人通例施行细则》14条,与《商人通例》同时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