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合营
书籍:商业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商业大辞典》第609页(628字)
我国对民族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国家资本主义的高级形式。
公私合营经过两个阶段:个别企业的公私合营和全行业的公私合营。新中国建立初期,个别企业的公私合营,主要是通过将私营企业中的官僚资本投资或敌伪财产收归国有转为公股,企业由私营转变为公私合营;也有的是通过国家对私营企业投资等方式使之发展成公私合营。1954年9月,国务院公布了《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进一步推动了这项工作的发展。1955年底,全国公私合营工业的产值占合营工业和私营工业总产值的49.7%。
在公私合营企业中,生产资料已由资本家私人占有转变为国家同资本家共同占有;国家派驻的干部(公股代表)负责企业的领导和管理,生产和经营已纳入国家计划轨道;资本家在企业中已不居统治地位,要接受国家干部的领导,接受工人群众的监督;企业的利润要按“四马分肥”的原则分配,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进一步受到限制。随着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发展,在农业合作化高潮的推动下,1956年初出现了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高潮,实现了全行业公私合营。全行业公私合营是指按行业将私营企业实行公私合营,企业的生产资料由国家统一调配和使用,由国家干部领导,企业的生产经营直接纳入国家计划;对资本家进行适当安排,并按规定发给定息,把资本家的剥削同企业的经营成果分离,从而使资本主义工商企业基本上转变为社会主义企业。1966年9月取消定息以后,公私合营企业完全改变为国营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