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代国储
书籍:商业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商业大辞典》第627页(572字)
农民代国家储存粮食的简称。
有的地方叫“农代国储”。1979年以后,粮食连年增产,商品量大量增加。在国家仓库建设与粮食收购量增长不适应情况下影响粮食的收购,导致了农民卖粮难。在此情况下,1983年起,商品粮产区陆续采取民代国储办法。
民代国储的对象为:有统购任务或与国家粮食经营企业签定了定购合同、有储粮条件、守信用的农户或经济联合体。代储粮有长期、短期两种形式。代储一年以上的为长期;代储一年以内的为短期。民代国储由国家粮食经营企业同代储户签订合同,规定代储的数量、品种、期限和双方承担的责任。
粮食经营企业对委托代储的粮食经验质、定量后,预付部分价款,余额在粮食入库时结清。粮食部门按储期付给保管费。自然损耗合理扣减。民代国储的粮食归国家所有,非经批准,不得动用;经批准动用的要单独立帐。
在农户代储期间,粮食部门协助代储户检查粮情,在储存保管上作技术指导。人为造成代储粮霉变或数量短缺,由代储户承担经济责任;因人力不可抗御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经有关部门查实,其损失由国家承担。实行民代国储可以缓和农民卖粮难和国家储粮难,但粮食由农户储存,增加农民的负担。储存条件不好和保管技术差的,粮食损耗率高,经济效益差。
1985年实行粮食合同定购以后,除个别产粮多、仓容紧张的地区外,均已不再实行民代国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