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商业大辞典》第780页(238字)
煤炭工业部和铁道部共同制定的为完成国家煤炭分配调运计划,简化发运手续,明确产、运、需三方责任,节约人力、物力和资金,更好地为用煤单位服务的办法。
1956年以前,煤矿发运的煤炭,是由用煤单位负责办理运输的。1956年,煤炭工业部和铁道部在少数国营煤矿实行送货办法,由煤矿代办运输。
此后,实行送货办法的煤矿逐步增多。
1962年,两部试行煤炭统一送货办法;1963年,经修改后由国务院正式批转各地执行;1965年,改为煤炭送货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