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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民互市

书籍:商业大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商业大辞典》第897页(355字)

两国边民互通有无、调剂余缺的传统交易活动。

主要特点:划定互市区。互市区经两国政府商定,目前我国由有关省、自治区确定,一般在离国境两侧各15-30公里以内。

指定互市点。在我国,互市点由地区、自治州确定。规定互市限额,我国在不同地区、不同时期由边境省、自治区规定,每次限额有5元、10元、20元、100元、500元不等,限额以内的以现金交易,并免缴关税、产品税或增殖税,超过限额的纳税。实行“四自”原则,1975年,国家规定边民互市以自产、自销、自购、自用为原则;不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部队、集体单位等参加。近40年来,我国西藏、云南、广西等省、自治区边民同邻国边民之间进行互市活动。80年代以来,有些地区突破了原来的一些限制并有新的发展。参见“边境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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