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商业大辞典》第943页(194字)
国家为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各旅游企业多创外汇的一种奖励措施。
1978年8月,国务院决定在外汇由国家集中管理、统一平衡、保证重点的前提下,实行贸易和非贸易外汇留成的办法,允许各地区、各部门、各旅游企业按其创汇的实行收入和国家规定的一定比例,保留一部分外汇,自主使用。经过批准,新开辟的旅游区,在开创三年内,外汇全部留给地方,用于旅游区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