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长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现代思想政治工作辞典》第1页(454字)

领导体制的一种。

指企业领导者对企业的活动负完全责任,而全体劳动者完全服从领导者的意志和指挥的个人负责制。社会主义一长制最早见于苏联工业企业和经济联合组织。1918年5-6月全俄国民经济委员会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列宁参与制定的国有化企业管理条例草案中规定,以后在全俄企业中普遍建立和实行。实行一长制的根据是,大机器工业生产需要最严格的统一指挥,才能使几百人、几千人乃至几万人进行协调劳动;使成千上万人的意志服从于一个人的意志,保证实现意志统一。新中国建立初期,在工业企业中实行过一长制。党的八大规定以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代替一长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领导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由党委集体讨论,共同决定。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城乡改革中,中央经过实验制定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规定在企业中实行党政分工,指挥生产、行政事务工作由厂长负责领导,党的领导不再包揽行政事务。按照这个精神,其他企事业单位,也逐步过渡到行政首长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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