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长负责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现代思想政治工作辞典》第10页(1262字)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厂长受国家委托,对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实行统一指挥、全权负责的企业领导体制。

厂长负责制,是中国新的历史时期,企业领导体制的重大改革。1986年9月15日颁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工作条例》第二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取得法人资格。“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厂长,负责代表法人行使职权。厂长依据本条例规定,对本企业的生产指挥和经营管理工作统一领导,全权负责。

”厂长是一厂之长,是企业的法人代表,对企业全面负责,处于中心地位,起中心作用。实行厂长负责制,是要树立厂长的权威,使厂长有职、有权、有责。

厂长的职权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1)厂长有对企业经营管理工作的决策权和生产指挥权。厂长同企业管理委员会的多数成员对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厂长有权作出决定。

(2)厂长有权提出副厂长和厂级经济技术负责人的人选方案,并征求企业党委意见,上报审批;厂长有权决定任免中层行政干部,但厂长用人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3)厂长有权按国家规定对职工进行奖惩。除经营亏损企业外,厂长对确有特殊贡献的职工可按国家规定予以晋级。对违纪职工,厂长有权予以行政处分,直至辞退;辞退职工应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

厂长对厂级干部的奖惩、调资、晋级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上报审批。(4)厂长有权拒绝企业外部任何组织和个人抽调、借用企业的人员,有权拒绝无偿占用企业的资金、物资和对企业摊派劳务、费用。

(5)厂长对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如有不同意见,有权提请复议。

复议后仍有不同意见,厂长应决定执行,同时报上级主管机关。

上述厂长职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威胁、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中国的厂长负责制,在保证厂长统一领导、统一指挥的同时,还实行有广大职工参加的民主管理和党委对企业的保证、监督。厂长个人负责同职工民主管理、党委保证监督的统一,是中国社会主义工业企业厂长负责制的基本特征,是区别于资本主义国家的厂长(经理)制的重要标志。按照《企业法》的规定,厂长作为企业的法人代表,对企业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负全面责任。为了与企业新的领导体制相配套,厂长必须对企业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全面负责。这种体制适应了思想政治工作是整个企业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的要求,为改变思想政治工作与生产经营“两张皮”的状况,为思想政治工作和经济工作的密切结合、融为一体,提供了组织和制度的保证。

厂长在企业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是:(1)从企业发展和培养“四有”职工队伍的要求出发,确定思想政治工作的总思路,制订思想政治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各种制度;(2)负责企业各级行政领导班子的思想建设;(3)推动各行政业务部门、车间班组结合生产经营活动去做思想政治工作,把思想政治工作与承包、经营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干部的奖惩、升降结合起来;(4)健全民主管理,加强班组建设,支持职代会的工作,保障职工民主权利,发扬职工的主人翁精神;(5)改善企业精神文明建设的物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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