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现代思想政治工作辞典》第27页(302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民主政权的组织形式。

以民主集中制为组织原则,由人民选举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统一领导国家事务的制度。其特点是:(1)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受原选举单位和选民监督,并可依法随时撤换。

(2)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院都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向它负责和报告工作;(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宪法,制定法律,决定国家的重大事项,颁布并监督其实施。人民代表大会制以高度的民主和高度的集中相结合,既保证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又保证国家权力的集中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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