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现代思想政治工作辞典》第160页(530字)

统治阶级以法律规定的,危害其阶级利益和社会秩序而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不是从来就有,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的历史阶段,产生了私有制,社会分裂为阶级以后才有的。它也不是永恒存在的,将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消灭而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犯罪作了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破坏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全民所有的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从以上的规定看,犯罪具有四个基本特征:(1)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

行为如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就不会构成犯罪。(2)行为如不触犯刑法,就不能构成犯罪。(3)行为具有故意和过失的主观属性,行为缺乏故意或过失,不能认为是犯罪。(4)犯罪是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刑罚是国家强制方法中最为严厉的一种,是国家用以同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手段。

某一行为只有当它的危害性比较严重,已经达到应当用刑罚的方法加以制裁时,才能认为是犯罪。犯罪应与违法行为有区别,不能混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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