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形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现代思想政治工作辞典》第332页(770字)

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建立在一定生产力之上的经济基础和与其相适应的上层建筑的统一。

克思说:“生产关系总合起来就构成为所谓社会关系,构成为所谓社会,并且是构成为一个处于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社会,具有独特的特征的社会”(《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363页)。在每种社会形态里,都有一种生产关系占主导地位,规定着这个社会的经济基础的主要特征,也规定着这个社会的上层建筑的主要特征。

同时,在这个社会形态里,还会存在着曾经孕育过这个社会形态的旧社会的生产关系和旧的政治、思想的残余,也会出现即将产生的新社会的生产关系和新的政治思想(但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只能产生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某些物质前提,而不能产生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社会形态这一科学概念是马克思创立的,他从社会生活的各种领域中划分出经济领域,从一切社会关系中划分出生产关系,并把它当作决定其余一切关系的基本的原始的关系。

这样,“就有可能把各国制度概括为一个基本概念,即社会形态。只有这种概括才使我们有可能从记载社会现象(和从理想的观点来估计社会现象)进而极科学地分析社会现象”(《列宁选集》第1卷第8页)。

人类社会的发展经历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五种社会形态。在不同国家,虽然具体制度和特点不同,但根据经济结构的共同性,可以区分属于哪种社会形态。

例如,美国、英国、联邦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它们都属于资本主义社会形态。在同一经济结构下,即在生产资料所有制基本性质不变的情况下,根据经济结构的局部的质的变化,同一社会形态也可以区分不同的发展阶段。

例如,资本主义社会形态就区分为自由资本主义阶段和垄断资本主义阶段;而社会主义社会形态只是共产主义社会形态的低级阶段,而我国目前所处的阶段则又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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