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意识形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现代思想政治工作辞典》第347页(768字)

亦称“意识形态”、“观念形态”,政治、法律、道德、艺术、宗教、哲学等是社会意识的不同形式。

社会意识形态是一定社会存在的反映,受社会存在的决定和制约。有什么样的社会存在,就有什么样的社会意识形态;社会存在的变化,决定意识形态或迟或早的发生变化,改变自己的内容。

意识形态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具有巨大的反作用,它能推动、促进或者阻碍、破坏社会的发展。一般来说,社会意识形态常常落后于社会存在的变化,一定的经济基础和政治制度改变以后,反映它的意识形态在一定时期内仍然继续存在并发生一定的影响。

但先进的意识形态往往超越社会存在的发展,成为新制度的先导;社会意识形态的发展具有自身的历史继承性,能够继承、吸取以往时代思想发展的优秀成果和有益材料,创造出新的理论,并成为以后意识形态继续发展的条件。社会意识形态的发展同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不平衡性,一般情况下,两者的发展相一致,有时经济落后的国家,其思想理论却远远超过经济上先进的国家。

社会意识形态的各种形式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一种形式的重大发展,影响、促进其他形式的发展,其中尤以政治思想、法律思想的发展,给予其他形式的发展影响最大。意识形态是历史的、具体的。

作为一定经济基础和政治制度的反映,社会意识形态具有鲜明的阶级性。先进阶级的意识形态,对社会的发展起促进作用;反动阶级的意识形态,对社会的发展起阻碍、破坏作用。无产阶级意识形态正确反映了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代表着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是当今世界的时代精神。由于社会意识形态的相对独立性,各种社会意识形态必然相互斗争。

在社会主义社会消灭剥削阶级以后的很长历史时期中,仍然存在着无产阶级意识形态同资产阶级意识形态、封建阶级意识形态、甚至奴隶主阶级意识形态的斗争,直至将这些旧的思想影响消灭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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