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协商对话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现代思想政治工作辞典》第356页(677字)

中国共产党于1987年10月25日在党的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提出并建立的一种密切联系群众、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工作的制度。

具体指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各级领导机关同群众之间、社会不同群众团体之间、这部分群众同那部分群众之间,依照规定和程序,对全国、地方、基层单位内部的重大问题,展开不同层次的协商讨论和沟通。以领导、专家、群众在一起开座谈会的形式为宜,也可召开大会,定期或不定期举行。

这是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的有效形式,是在改革开放条件下,思想政治工作既坚持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又不断开拓创新的有效途径,也是进一步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有效方式。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有利于使人民群众的主人翁地位得到充分体现,有利于在党、政府同人民群众之间增加对话的通道,成为联系人民的纽带,使党的群众路线的优良传统进一步发扬光大,同时也可以在社会各阶层之间、党与非党之间、干群之间、工农之间、军民之间架设起相互理解的桥梁。

协商对话的主要原则是,提高领导机关活动的开放程度,重大的情况让人民群众知道,重大问题由人民群众参加讨论,要开大道,堵小道,通信息,建网络。政协、各民主党派、各群众团体,以及报纸、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工具对建立社会协商对话制度起着重要作用。

在社会协商对话中,既要注意同知识分子、青年学生和各方面代表人物沟通思想,又要注意同广大工人、农民进行思想交流。各级党组织和大众传播工具应充分注意增强工人群众的主人翁意识,注意倾听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同时要注意发挥工会在协商对话中的作用,使社会协商对话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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