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基本要求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现代思想政治工作辞典》第363页(554字)

1986年9月28日,中共中央十二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中提出。

《决议》指出:中国还处在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在这样的历史条件下,“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基本要求,是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要使‘五爱’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体现出来,在全国各民族之间,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之间,军民之间,干部群众之间,家庭内部和邻里之间,以至人民内部的一切相互关系上,建立和发展平等、团结、友爱、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型关系。”《决议》还指出:社会主义是向共产主义的高级阶段前进的历史运动,为了最终实现共产主义理想,还应当在全社会提倡站在时代潮流前面,奋力开拓,公而忘私,勇于献身,必要时不惜牺牲自己生命的崇高的共产主义道德。

对此,社会的先进分子,共产党员首先是领导干部,尤其要认真身体力行。

树立和发扬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是全国人民的共同任务,要在社会的各行各业中大力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大力发扬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在广大城乡积极开展移风易俗活动,并同各种腐朽的思想道德作斗争。总之,在道德的建设上,一定要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出发,注意道德建设的不同层次,既要照顾先进,又要照顾多数,把先进性的要求同广泛性的要求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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