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现代思想政治工作辞典》第368页(361字)

中国刑法规定的犯罪的一种。

指故意妨害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各种社会管理法规和公共秩序,危害社会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所确立的,并由法律维护的社会管理正常秩序。即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的管理活动以及由此形成的正常秩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各种社会管理法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其中有妨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的犯罪,扰乱公共秩序的犯罪,妨害社会风尚的犯罪,危害人民健康的犯罪,破坏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名胜古迹和妨碍国(边)境管理的犯罪。

情节轻微的不构成本罪。总的说来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是刑法上犯罪种类最多的一类犯罪。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本罪的主体,大多数都是一般主体,少数犯罪是特殊主体,如脱逃罪主体是被逮捕关押的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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