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选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现代思想政治工作辞典》第379页(254字)

“间接选举”的对称。

国家代表机关代表或某些国家机关领导人,由选民按选区直接投票选举产生的选举方式。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新选举法规定,把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范围扩大到县一级。

由选民直接选举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不仅可以比较容易保证民主选举,保证广大群众充分发挥民主权利,而且便于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受到广大群众的有效监督,促进县以下地方政权组织的建设。

大多数资本主义国家的众议院(下院)议员,有些国家的总统(如法国、爱尔兰),由全国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