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与具体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现代思想政治工作辞典》第383页(526字)

指哲学范畴,辩证逻辑的思维方法。

抽象是思维中的简单规定,是思维对客观事物某一属性、关系的反映。抽象又是一个过程,是对丰富的感性材料进行分析综合、加工整理,上升为对象的某种本质属性、内部联系的思维过程。抽象高于感性认识,它更深刻、更正确、更完全地反映对象的本质。但相对于对象的总体来说,又存在片面性的弱点。

具体,有两个方面的含义:(1)指人的感觉器官直接感受到的诸表面特性或外部联系的整体形象,即所谓感性具体;(2)对客观事物各种本质属性和内在联系的整体反映,即理性具体或思维具体。克思说:“具体之所以具体,因为它是许多规定的综合,因而是多样性的统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03页)抽象和具体是对立的统一,相互联系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思维要正确地把握对象,就必须把抽象和具体统一起来,在抽象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综合,研究事物的多种本质规定性及其内部联系,从抽象上升到具体,从总体上把握对象。

认识的发展就是一个从感性具体到抽象,再从抽象到理性具体,不断往复的过程。“从生动的直观到抽象的思维,并从抽象的思维到实践,这就是认识真理、认识客观实在的辩证的途径。”(《列宁全集》第38卷第18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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