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额选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现代思想政治工作辞典》第524页(302字)

选举方式之一。

又称“不等额选举”,是候选人数额多于应选人数额的选举。过去,在中国一般用候选人名额与应选名额相等的等额选举的方式。

尽管候选人也经过民主协商和讨论,但这种方式不利于充分发扬民主。为了使选举能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中华人民共和国五届人大二次会议制定的新选举法将等额选举改为差额选举。

分为两种情况:(1)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数额多于应选出数额的二分之一至一倍;(2)县级以上的各级地方人大在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其候选人数额多于应选人数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实行不等额选举,能够使选举人进行挑选,有利于发扬民主,体现了中国选举制度的民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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