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现代思想政治工作辞典》第539页(493字)

一种一人犯罪,牵累多人的法律制度。

株连无辜是封建刑法的一个重要特征。春秋时秦文公二十年初次在法律上规定“三族之诛”。即一人犯罪,要诛灭其父族、母族、妻族。

战国时的秦国法律规定什伍连坐。什伍,是古代的一种户籍编制,五家为伍,十家为什。按照秦国法律规定,什伍中一家犯罪,其余九家必须告发,如不告发,则与其同罪。

从秦汉以来,族株连坐,一般用于谋反、谋大逆这样的大罪。通常灭三族,也有多至灭五族、七族、九族、十族的。据朱国桢《方祠记》载,方孝儒被灭九族,死者达873人之多,惨绝人寰。景清谋刺朱棣不成,被碎割而死,九族及九族的亲戚,以及其学生、学生的学生,都无一幸免。现在,株连这种封建的法律制度已不复存在,但是其影响还严重存在。“十年内乱”期间株连现象严重存在,父母株连子女,夫妻间的株连司空见惯,社会关系包括亲属关系,工作关系、海外关系都成为株连的理由,受株连者轻的受到怀疑、审查、撤职、下放,重的受到迫害、监禁等等,严重地违反法制,伤害了人民的感情,破坏了人民的团结,打击了相当一部分人的积极性。

粉碎“四人帮”后,一再重申不允许再搞株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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