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各级代表大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现代思想政治工作辞典》第563页(710字)

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权力机关。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由党员直接(党员大会)或间接(代表大会)选举的代表组成。定期召开党的各级代表大会,是党的一项根本制度,是加强党的建设、实现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一项根本措施,是健全党的民主生活、发扬党内民主的重要内容。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听取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讨论和决定范围内的重大问题,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修改党的章程;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选举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设立委员会的基层组织的代表大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如果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可以提前举行;如无非常情况,不得延期举行。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由中央委员会召集,它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党的全体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集,它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决定,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正式召开会议时,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和领导,此期间,党的经常工作仍由上届党的常委主持,直到新的常务委员会经上级批准为止。党的各级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它产生的各级委员会执行同级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成为领导全党或本地区工作的领导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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