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政放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上海人民出版社《现代思想政治工作辞典》第657页(435字)

即“精简机构,下放权力”。

是国家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之一。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各级领导机关把自己的全部工作切实转移到为发展生产服务,为基层和企业服务,为国家的繁荣强盛和人民的富裕幸福服务的轨道上来”。

为此,国家行政机关必须实行政企职责分开、减少行政机构,下放权力。中国经济管理权限,过去大部分集中在中央各部和省、市、自治区。

按部门系统来管,常常割断了部门之间和部门与地区之间的横向联系;按地区来管,又常常割断了地区之间和地区与部门之间的横向联系。这种“条条”、“块块”的体制,严重地阻碍着按照商品经济合理流向的原则组织社会化大生产。

简政放权,就是除铁路、民航、邮电、电力等部门外,国家主管机关不再直接管理企业,企业应根据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使企业在责、权、利相统一的基础上,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生产者和经营者。极少数社会化程度很高、产品面向全国的大型骨干企业,国家综合部门应予以适当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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