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6页(334字)

党的地方各级组织的领导机关,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方的工作,定期向上级党的委员会报告工作。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5年以上的党龄。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这些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必须有3年以上的党龄。

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由它选举的委员会的任期相应地改变。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委员和候补委员的名额,分别由上一级委员会决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出缺,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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