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全国代表大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24页(274字)

党章规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是党的最高领导机关。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5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中央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或者有1/3以上的省一级组织提出要求,全国代表大会可以提前举行;如无非常情况,不得延期举行。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①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报告;②听取和审查中央顾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③讨论并决定党的重大问题;④修改党的章程;⑤选举中央委员会;⑥选举中央顾问委员会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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