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25页(361字)

党的地方各级组织的领导机关。

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规定: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会,每5年举行一次。党的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每3年举行一次。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集。

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①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②听取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③讨论本地区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④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选举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代表大会选举本级党的顾问委员会,并听取和审查它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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