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权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山东人民出版社《组织人事工作辞典》第41页(467字)

指党章规定的党员应当享受的利益和允许党员行使的权利。

中国共产党的历史上,七大党章第一次明确规定了党员的权利。十二大党章规定党员享有下列权利:(1)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培养和训练。

(2)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3)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4)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5)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6)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7)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8)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的性质和党的历史使命,要求切实保障党员的权利,任何人任何组织都不能随意侵犯或践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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